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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十部门联合整顿楼市乱象

  • 更新时间:2018-08-16 浏览量:59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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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市规划国土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住房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税务局等十部门联合发布《联合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打击投机炒房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经营行为。该方案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据悉,此次专项行动将分三个阶段展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7月)、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7月至12月)和总结巩固阶段(2018年12月底)。在组织实施阶段,《工作方案》要求相关部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检查工作,并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投机炒房行为

    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捂盘惜售、变相囤积房源;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恶意炒作、哄抬房价;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通过提供“首付贷”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定、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利用开发企业市场优势地位,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变相实行价外加价;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益;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格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房地产虚假广告

    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者的市场预期;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者;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在广告中承诺为购房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承诺房产升值或投资回报。

    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二是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三是为客户就同一个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四是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五是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六是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通过收取“茶水费”“好处费”等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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